3.3 操作、控制及安全要求


3.3.1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两种控制方式;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可采用自动控制一种方式。
3.3.2 探火管灭火装置动作时,应提供灭火装置释放信号;当设有消防控制室时,宜提供有关信号给消防控制室。
3.3.3 安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GB 50193、《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GB 50370和《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GB 50347的规定。


条文说明

3.3 操作、控制及安全要求
3.3.1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通过探火管探测火灾并启动灭火装置,灭火剂通过释放管和喷头进行释放。灭火装置可通过自动控制方式启动,也可增设手动操作控制方式启动;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通过探火管探测火灾并启动灭火装置,灭火剂通过探火管进行释放,只要求具有自动控制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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